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发〔2014〕23号)及《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办发〔2014〕37号)精神,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更名为区外事侨务局,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港澳台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外事侨务局)为区主管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外事、侨务以及侨联、工商联机关的综合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统战、民族宗教、外事、侨务管理部门职权。
(一)负责全区统战、民族宗教事务、外事侨务管理工作,联系全区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统战、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全区统一战线各个方面的思想动态,负责统一战线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合法权利。
(二)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引导民主党派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我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知识分子政策在党外知识分子中贯彻落实的情况;配合组织部门,培养、考察、选拔党外代表人物并推荐给人大、政协进行政治安排,考察选配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统战工作,指导区工商业联合会和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商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开展各项会务活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培养一支拥护党的领导,爱国、敬业、守法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队伍。
(四)开展港澳台及海外统战工作。负责与港、澳、台、侨的民间联络交往,发挥政协港澳委员,海外联谊会港澳华侨理事、顾问的作用,推动本区与港、澳、台、侨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交流合作;处理涉台事务,宣传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两岸交流交往及经贸合作,做好去台人员、台属、台商及台湾有关人士的工作。
(五)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负责对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引导宗教团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开展有益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做好城镇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六)制定我区重大外事、侨务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反映外事、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掌握全区外事、侨务工作情况;协调本区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事务;做好侨务信访工作。
(七)组织接待来访的外国宾客、友好知名人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承办区委、区政府的对外交往事务。
(八)负责本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区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工作;按授权办理本区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的申请报批工作。
(九)协调处理我区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外国人在本区发生的涉外事件;负责办理和协调本区与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事宜。
(十)负责友好城市的交往工作,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友好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一)负责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受理和管理工作;协调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台人才与资金、项目、技术工作,并对已引进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十二)负责归侨、难侨的扶贫、救济工作,协助受理华侨、港澳同胞遗体、骸骨运回、运出我区安葬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